11.3 通 风
11.3.1 自然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窑头厂房、各类磨房、烘干车间及余热发电的汽轮发电机房等建筑物,宜根据主要进风面、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2 底层门洞、侧窗宜作为自然通风的进风口,上部侧窗宜作为自然通风的排风口;侧窗和天窗的窗扇,应开启方便灵活;高侧窗应设置开窗平台;
3 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表11.3.1的要求。当空气温度超出规定值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或局部通风装置。
表11.3.1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值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达不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加大1℃~2℃。
4 产生余热、余湿的地坑、压缩空气站等生产厂房,首先应采用自然通风消除余热、余湿,达不到卫生条件和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11.3.2 生产与辅助生产建筑的机械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产生余热、余湿及有害气体的建筑应以消除有害物质计算通风量,当缺乏必要的资料时,可按房间换气次数确定。建筑物通风换气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H确定。
2 物料输送地坑及地下皮带机走廊应设置通风系统。进风采用自然补风时,断面风速宜为0.5m/s~0.7m/s;补风的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方,专门设置的进风口应高出室外地坪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排风系统的吸风口位置的设置应保证抑制热、尘等扩散,且排风口宜高出室外地坪2.5m以上。
3 炎热地区的包装车间包装工人插袋处宜设置局部过滤送风装置。
4 化验室通风柜的排风量应按保持工作孔风速0.5m/s~0.6m/s计算。排风机及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
5 有机械送风的配电室,送入室内的空气应经过过滤处理。配电室应设置排风系统,风量宜为送风系统风量的90%。
6 炎热地区的各车间配电室、电收尘器整流室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7 设有二氧化碳或其他气体固定灭火装置的中央控制室及其他建筑物,应按消防要求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8 炎热地区的机修、电修车间等工段厂房内,应设置移动式通风机,对于散热及有害气体的铆锻焊工段、电修的喷漆间,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9 汽车保养的碱水清洗间、发动机修理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腐风机。
10 循环水泵站的加氯间及污水泵站的地坑,均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腐风机。加氯间的排风口应设置在房间的下部。污水泵站吸风口的设置,气流不应短路。
11.3.3 事故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的高压开关柜室、电容器室、氧气瓶库、乙炔气瓶库等辅助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当事故排风与排热、排湿系统合用时,通风量应根据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设备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 事故排风机的室内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应采取导流措施。
4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通风机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5 电缆隧道应设置事故排风,排风量应按隧道断面风速0.5m/s~0.7m/s计算,并应采用自然补风。风口距室外地面的高度,进风口不应低于2.0m,排风口不应低于2.5m。